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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09期·重庆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

来源:  原创 作者:  学医段校长 2022-03-01 16:10

总 则  

第一条 为了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,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 造性,根据《重庆医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》第六节、第三十七条 的相关规定,学校允许部分学业成绩突出、确有需求的学生转专业。为 规范该项工作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 

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 

第二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,集体讨论制定学校转 专业工作的实施方案,组织、协调面试及其他相关工作,领导小组名单 如下:

组 长:校长 

副组长:分管教学副校长 

成 员:教务处、学生处、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 

转专业范围 

第三条 专业选择可在高考招生所在生源省同一录取批次专业之间互选 或者从上一录取批次专业转入下一录取批次专业(注:四、五年制专业 不得转入“5+3一体化临床医学专业)。 

第四条 教务处每年根据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、相关专业院系学生容量和全校总体情况,拟定可供自主选择的专业目录,文理科分别公布。 

报名条件 

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申请转专业: 

(一)道德品质良好,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(或处理); 

(二)第一学年必修课程正考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;

(三)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,经学生同意,必要时 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。 

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经学校研究同意后转专 业: 

(一)经学校考核,证明学生确有专长,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; 

(二)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,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; 

(三)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(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),经校医院检查证 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可不受第五条(二) 项限制。

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申请转专业: 

(一)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; 

(二)由招生时所在生源省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,由低学 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 

(三)招生时确定为委培、定向生的; 

(四)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录取的学生,一般不予转专业; 

(五)招生时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(六)正在休学、保留学籍的学生; 

(七)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; 

(八)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

(九)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学生,不得申请转入《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文件中规定的可不予录取或不宜就读的相应专 业。

转专业流程 

第八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: 

(一)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原则上只能在入学一年级末转专业一次。转 入新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。 

(二)学生转专业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,申请时间由教务处另行通知。 

(三)教务处于每年 5 月中旬向全校公布转入、转出专业的名额。 

(四)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《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转专业 申请表》。因临床医学专业由学校第一临床学院和第二临床学院分别办 学,除申请转入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可同时填报“临床医学(第一临床 学院)”和“临床医学(第二临床学院)”两个专业志愿外,申请转入其 他专业的学生均只能填报一个专业志愿,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,由学 生工作办公室将报名相关材料统一报教务处。(五)学生申请转出时,按学生所在专业第一学年的必修课平均成绩进 行排序,排名前 25%具有申请转专业资格。(六)凡报名转入临床医学、儿科学、麻醉学、医学影像学、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均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统一面试,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 30%。面试工作在下半年开学前进行。 

(七)接受转入临床医学专业时,按综合成绩优先、参照志愿的原则进 行排名和录取;接受转入其他专业时,按申请转专业学生的综合成绩进 行排名和录取。 

(八)综合成绩计算方式: 

综合成绩=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*70%+面试成绩*30%(九)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综合排名,报学校批准后,发文通 知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。 

(十)如符合条件的报名学生数量低于转入专业的可接收数量,则直接 按第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,直至满额。未满额的, 由学校决定是否在已报名学生中再次公开征集志愿,征集志愿同样按第 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,直至满额。 

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 

第九条 考虑到学校全面实施“以器官系统为主线”的教学模式改革的 实际情况,凡从其他专业转入临床医学或儿科学专业的,必须转入相应 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。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的课程修读仍按照《重庆医 科大学学生转学、转专业、专升本及修读双专业(双学位)课程修读管 理规定》等相关文件执行。 

第十条 学校公布转专业录取名单后,已录取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 放弃转专业。

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,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 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;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方可授予转入专业的学位证 书。 

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 

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,原《重庆医科大学本科生转专 业实施细则》(重医大2015102 号)同时废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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